1、為維護公司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直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2、消費者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我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我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3、直銷員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我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者所在地的服務網點辦理換貨和退貨;我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應當自直銷員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4、不屬于前兩款規定情形,消費者、直銷員要求換貨和退貨的,我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辦理換貨和退貨。
5、華林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與消費者因換貨或者退貨發生糾紛的,由前者承擔舉證責任。
6、華林直銷員在成交前要向消費者詳細介紹本企業的退換貨制度,提醒消費者檢查包裝與產品完好,以避免問題糾紛產生。